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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2017-10-11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2、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3、根据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条七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失业人员:

(一)符合城镇“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三)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

二、须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进行认定;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户口本、街道“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状况证明书”进行认定;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出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证明认定;

(四)残疾人员:凭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认定;

(五)失地人员:参照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发〔2008〕82号文件有关规定由所在乡镇或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认定;

(六)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凭当地民政部门证明材料认定。

5、就业失业证第14页底部备注:持证人员定期到发证机构办理审验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验的《就业失业证》不得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审验时间为每年3至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