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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网格化服务工作手册 (失业保险)

来源: 时间:2018-01-05 作者: 浏览量:

一、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5种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申请程序:

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前来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10日内审核申领资格(缴费年限、失业原因、失业状态等),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人员凭指定银行卡、《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按月到指定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每月末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表》,审核无误后将失业保险金按月拨付至失业人员本人银行卡账户。

3.提交材料: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1份、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2寸近期免冠相片1张、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1份。

二、如何申请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申请条件: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已经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失业前单位所属失业保险统筹地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接续手续。失业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在当地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2.申请程序:

失业人员凭已核定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前参保地 “五险统一征缴”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或者接续参保手续

失业人员将参保或接续参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卡(即职工医疗保险卡)账号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月代缴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其失业保险参保地“五险统一征缴”经办机构,代缴期限与失业人员本人申领登记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致。

3.提交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参保或接续参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卡账号。

 

 

 

 

 

 

三、如何申请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申请条件: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除外),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二)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2.申请程序:

前来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家属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表》

按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经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局长审批通过后,一次性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拨付至死者生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

3.提交材料:

前来办理的家属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死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生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死亡证明1份、供养的直系亲属身份领取证明及与死者关系证明1份、火葬或其他合法安葬方式的证明1份。

 

 

 

 

 

 

 

四、如何申请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

1.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2.申请程序:

失业人员本人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申领表》

按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局长审批通过后,一次性将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拨付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并停止代缴其剩余期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3.提交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行组织就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如何办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申请条件: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2.申请程序:

失业人员本人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

失业人员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等相关资料到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出手续

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经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局长审批通过后,将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的一半计算)。

3.提交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迁入地户籍证明1份、《迁入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迁出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迁出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明细表》

 

 

 

 

 

 

 

 

 

六、如何申请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一)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2.申请程序:

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申请依据

对申请企业(单位)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根据反馈意见列出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计划

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半年或一年的的正式计划后,通知申请企业(单位)前来办理

根据企业(单位)所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企业(单位)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3.提交材料:

企业(单位)关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2份、《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2份(外加电子表格)、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资质复印件1份(包括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城镇低保证等)、企业(单位)与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复印件2份、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2份、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2份,《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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